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業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九日公布,並定自一百十二 年九月二十日施行,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 定「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其要點如下: 一、本規程之訂定目的。(第一條) 二、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署長、副署長、總工程司及主任秘書之權責。(第 二條至第四條) 三、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各內部單位(含派出單位)名稱、分科辦事及其掌 理事項。(第五條至第二十條) 四、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以分層負責明細表實施分層負責制度。(第二十一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