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5月21日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務字第11331502301號令修正 發布第6條、第14條及第18條附式七至附式八之三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民政

立法總說明

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自一百十年二月二十三日訂定發
布後,經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修正,為配合一百十二年六月九日修正
公布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刪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無選舉權
之規定,爰修正「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六條、第
十四條、第十八條附式七至附式八之三,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刪除主辦選舉委員會辦理第五條第一款、第三款之查對,應函請戶政
    機關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議人有無受監護宣告之規定。(修正
    條文第六條)
二、刪除主辦選舉委員會辦理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之查對,應函請戶
    政機關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連署人有無受監護宣告之規定。(修
    正條文第十四條)
三、修正第十八條附式七至附式七之三「罷免案提議人名冊查對結果統計
    表格式」、附式八至附式八之三「罷免案連署人名冊查對結果統計表
    格式」,刪除不符規定人數「受監護宣告未撤銷」之欄位。(修正條
    文第十八條附式七至七之三、附式八至附式八之三)

法規異動

修正

主辦選舉委員會辦理前條第一款、第三款之查對,應函請戶政機關依據戶
籍登記資料,查對提議人之姓名、年齡、居住期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是否具原住民身分及戶籍地址是否錯誤或不明之情事。
〔立法理由〕
配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刪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無選舉權之
規定,爰刪除主辦選舉委員會應函請戶政機關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
議人有無受監護宣告之規定。

主辦選舉委員會辦理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之查對,應函請戶政機關依
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連署人之姓名、年齡、居住期間、國民身分證統一
編號、是否具原住民身分及戶籍地址是否錯誤或不明之情事。
〔立法理由〕
配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刪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無選舉權之
規定,爰刪除主辦選舉委員會應函請戶政機關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連
署人有無受監護宣告之規定。

戶政機關查對提議人名冊、連署人名冊後,應填具提議人名冊、連署人名
冊查對結果統計表,並將刪除之提議人、連署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不符事由列冊,連同提議人名冊、連署人名冊資料,函
復主辦選舉委員會。
主辦選舉委員會查對提議人名冊、連署人名冊,應將刪除之提議人、連署
人及其個別事由列冊,併同前項彙整後之查對結果函報主管選舉委員會。
主管選舉委員會於查對結果不足法定人數不予受理或宣告不成立時,應將
前項刪除之提議人、連署人及其個別事由列冊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提議
人名冊、連署人名冊經刪除後,如不足法定人數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補提
時,亦同。
罷免案提議人名冊查對結果統計表、罷免案連署人名冊查對結果統計表、
罷免案提議人不符規定事由名冊、罷免案連署人不符規定事由名冊格式如
附式七至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