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考評程序: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二月底前完成所屬戶政事務所之
考評,及依第十點標準選拔績優戶政事務所,並於三月五日前
完成上一年度執行各項工作成果之自評,將自我評量表、戶政
人員員額表及佐證資料,併同績優戶政事務所名單彙整函送本
部。
(二)本部應於四月十日前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戶政業務
績效評鑑自我評量表及相關佐證資料,進行初評,依各考評項
目逐項檢視計分後,通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初評成績有異議者,應於收到初
評成績後十日內填具申復表,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函送本部申
復。
(四)本部考評小組應於五月十日前完成審查評定成績,並將考評結
果及改進事項於五月二十日前通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前項第一款之戶政人員員額表,以上一年度十二月底民政局(處)、
戶政事務所戶政人員員額數為基準,不含專任人事管理員、會計、出
納及工友等人力。
考評指標得由本部以電腦統計者,免提供第一項第一款之佐證資料。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經本部考評列有缺失或待檢討改進者,本部
得派員督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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