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因配偶妊娠產檢或分娩,核給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得分次申
請。除陪產檢於配偶妊娠期間請假外,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
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為之。
〔立法理由〕 一、茲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業於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二日修正公布,
並自同年一月十八日施行,另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亦於一百十一年一
月十八日修正施行;依上開規定,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分娩
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除陪產檢於配偶妊娠期間請假
外,受僱者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
間內為之。
二、考量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意旨,為顧及替代役役男之權益,爰比照上
開規定辦理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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