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 1111070709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 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役政

立法總說明

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係由內政部於八十九年五月十八
日發布施行,期間曾修正四次,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五日修
正發布。茲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業於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二日修正公
布,並自同年一月十八日施行,另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亦於一百十一年一
月十八日修正施行,為配合上開規定,爰修正本規則第四條條文,就替代
役役男因配偶妊娠產檢或分娩,定明核給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及其請假期
間。

法規異動

修正

替代役役男因配偶妊娠產檢或分娩,核給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得分次申
請。除陪產檢於配偶妊娠期間請假外,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
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為之。
〔立法理由〕
一、茲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業於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二日修正公布,
    並自同年一月十八日施行,另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亦於一百十一年一
    月十八日修正施行;依上開規定,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分娩
    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除陪產檢於配偶妊娠期間請假
    外,受僱者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
    間內為之。
二、考量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意旨,為顧及替代役役男之權益,爰比照上
    開規定辦理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