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判定常備役體位役男家庭情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
:
一、役男家屬中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妹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無其
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
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
校證明就學中。
二、役男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一名且配
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三、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
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但服兵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死
亡或成一等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不以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為限。
常備役體位役男因前項各款以外情形,家庭發生重大變故亟需役男照顧且
經報請內政部核定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
第一項役男家屬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補充兵役之日為計算基準。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為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
身心障礙等級規定或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並持有證明文
件者;第三款所定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為符合國防部或內政部分
別就軍人、替代役役男所定之死亡撫卹或身心障礙等級規定,並持有證明
文件者。
役男家屬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第三期以上(或晚期)且經核定為重大傷
病者,得比照認定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
〔立法理由〕 一、為利國家募徵併行制之兵源政策推展,並配合全民國防兵力結構調整
方案,以有效增補國家兵員,並追求服兵役公平,故修正常備役體位
役男申請服補充兵役條件。
二、因應我國小家庭之社會家庭結構、高齡化社會趨勢,並考量教育、社
會福利制度之完備及醫療技術進步,刪除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前段
之申請條件。另為兼顧役男家庭照顧之需,將前揭二條件移列為役男
申請服替代役辦法之家庭因素替代役申請條件。
三、考量役男父母、子女、配偶或兄弟姊妹如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其
病況需提供較多人力、物力、時間等周密照顧,為減輕是類役男家庭
舉家照護之負擔,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後段,定明役男為該情況之必
要照護成員時,得申請服補充兵役,並移列為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四、依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一百十三年一月十八日修正發布
條文,針對役男家屬不能維持生活者,業已提高服義務役役男家屬之
生活扶助金為原生活扶助金約百分之三十九,又因應九十四年次以後
役男役期延長為一年,薪資同步調升至新臺幣二萬一千三百五十元,
使役男履行國民義務之際,亦得以兼顧家庭生活開支,故現行第一項
第四款之申請條件已無服補充兵之實益,爰予刪除。另考量役男家庭
照顧之需,將役男家庭核列為低收入戶之情況移列為役男申請服替代
役辦法之家庭因素替代役申請條件。
五、第一項其餘各款款次配合遞移。
六、第五項有關役男家屬罹患癌症第二期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比照
認定為中度身心障礙部分,配合本次修正刪除第一項第二款前段規定
,爰併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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