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等級檢定區分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 108105063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 全文7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替代役役男傷殘等級檢定區分標準)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役政

立法總說明

替代役役男傷殘等級檢定區分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由內政部於九十年
一月十日發布施行,期間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
一年九月二十日。依聯合國二00六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
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第五條意旨,締
約國應禁止所有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與有效之
法律保護,使其不受基於任何原因之歧視;另為促進平等與消除歧視,締
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步驟,以確保提供合理之對待。為配合該公約之實施
,我國於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日制定公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並
自同年十二月三日施行。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替代役實施
條例部分條文業奉總統於一百零八年一月九日以華總一義字第一0八00
00三八五一號令修正公布。準此,爰修正本標準將所定涉及對身心障礙
者歧視性意涵之「傷殘」、「殘狀」、「一等殘」用語,修正為「身心障
礙」、「身心障礙狀況」、「一等身心障礙」,並將本標準名稱修正為「
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等級檢定區分標準」。另將第二條附表各編號等級欄
位中之「一等殘」、「二等殘」、「三等殘」之「殘」字刪除。

法規異動

修正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