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檢定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 訂定發布,期間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茲 因體位區分標準第二條附件,業經國防部會銜內政部於一百十二年五月三 十日修正發布,參酌體位區分標準第二條附件之體位區分標準表所定免役 體位及體位未定等修正規定內容,本標準第二條附件之替代役役男傷病停 役檢定標準表應配合修正,爰修正本標準第二條附件,以符法規之衡平性 及維護役男權益。
替代役役男因傷病辦理停役,其檢定標準依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檢定標準 表(以下簡稱標準表,如附件)之規定。 替代役役男符合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 規定者,經出具效期內之證明文件,得逕予核定停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