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三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內政部(以
下簡稱本部)次長兼任;二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役政署署長及國防
部資源規劃司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遴聘有關機關、地方政府
役政單位、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擔任,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
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之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二分之一
。
〔立法理由〕 為促進性別平等與包容之永續社會,持續推動性別平等政策,爰配合內政
部性別平等推動計畫(一百零八至一百十一年)(三)促進公私部門決策參與
之性別平等之性別目標與策略「關鍵績效指標」針對已達成三分之一性別
比例之委員會,將性別比例原則納入相關組織或設置要點之規定,爰修正
第一項規定,將「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納入,以符性別
平等推動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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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定役政署副署長一人兼任,承召集
人之命,綜理會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召集人就本部役政署人
員調兼之。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將召集人員之「員」字刪除,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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