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替代役審議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0年4月23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1101050333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 、第5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役政

立法總說明

內政部替代役審議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自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
函頒,同年六月一日實施後,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七年六
月十五日修正實施。茲為配合內政部性別平等推動計畫(一百零八至一百
十一年)之績效指標,促進公私部門決策參與之性別平等之性別目標與策
略,修正本要點第三點、第五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三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內政部(以
    下簡稱本部)次長兼任;二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役政署署長及國防
    部資源規劃司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遴聘有關機關、地方政府
    役政單位、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擔任,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
    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之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二分之一
    。
〔立法理由〕
為促進性別平等與包容之永續社會,持續推動性別平等政策,爰配合內政
部性別平等推動計畫(一百零八至一百十一年)(三)促進公私部門決策參與
之性別平等之性別目標與策略「關鍵績效指標」針對已達成三分之一性別
比例之委員會,將性別比例原則納入相關組織或設置要點之規定,爰修正
第一項規定,將「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納入,以符性別
平等推動目標。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定役政署副署長一人兼任,承召集
    人之命,綜理會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召集人就本部役政署人
    員調兼之。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將召集人員之「員」字刪除,以符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