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儲蓄互助社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更名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80281298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 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社政

立法總說明

儲蓄互助社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更名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一
年十二月十八日訂定發布,未經修正。
茲為配合推動廢止印鑑證明政策,爰修正本辦法第三條,刪除第六款規定
,儲蓄互助社免再檢附「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其繼承人或遺產管
理人印鑑證明」送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審查。

法規異動

修正

儲蓄互助社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定情形者,得檢附下列文件,送協會
審查: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證明以自有資金購買該土地、建築改良物之文件。
三、儲蓄互助社登記證影本。
四、前一年度決算報告書。
五、土地、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立法理由〕
配合推動廢止印鑑證明政策,刪除第六款「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
其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印鑑證明。」,現行第七款款次配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