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互助社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更名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一 年十二月十八日訂定發布,未經修正。 茲為配合推動廢止印鑑證明政策,爰修正本辦法第三條,刪除第六款規定 ,儲蓄互助社免再檢附「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其繼承人或遺產管 理人印鑑證明」送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審查。
儲蓄互助社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定情形者,得檢附下列文件,送協會 審查: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證明以自有資金購買該土地、建築改良物之文件。 三、儲蓄互助社登記證影本。 四、前一年度決算報告書。 五、土地、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配合推動廢止印鑑證明政策,刪除第六款「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 其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印鑑證明。」,現行第七款款次配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