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100819199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 ,自111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社政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6年8月7日內政部臺(86)內營字第8673436號函訂定發布全文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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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0970803094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 文7點,並自97年7月3日生效 (原名稱: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 三項已領得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提具替代改善計畫 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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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101080409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 全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已領得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 設備與設施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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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101081049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 1點,自102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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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 105081517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2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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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1070805521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 、第11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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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100819199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 ,自111年1月1日生效

附件下載

法規異動

修正

二、適用之建築物:指建築技術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一百七十條所定公共建築物且於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
    修正施行前取得建造執照而未符合其規定者。改善無障礙設施之項目
    如下表,其優先次序,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