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適用之建築物:指建築技術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一百七十條所定公共建築物且於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 修正施行前取得建造執照而未符合其規定者。改善無障礙設施之項目 如下表,其優先次序,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