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內政部台內人字第111032055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4 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地政

立法總說明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辦事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自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四
日發布施行後未曾修正。近年因應國土測繪技術之發展及配合行政院推動
「普及數位空間科技應用,提升國土資訊運用效益」之政策目標,並因應
各級政府機關及民眾所需,推動國家底圖建置作業,整體工作量大幅增加
,在提升人力運用效能下,規劃調整內部單位職掌項目,以衡平各單位業
務份量及人員配置,爰修正本細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四
    級機關之業務單位為「科」,爰配合修正內部單位名稱。另依實際業
    務需要及內部業務分工調整,修正內部單位業務職掌,並將現行「企
    劃課」及「控制測量課」整併為「基本測量及企劃科」;「地籍測量
    課」及「地籍圖重測課」整併為「地籍測量科」;「地形及海洋測量
    課」劃分為「基本圖資測製科」及「應用圖資測製科」;「測繪資訊
    課」劃分為「圖資供應管理科」及「圖資應用推廣科」。(修正條文
    第三條至第九條)
二、依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及相關組織法規體例,修正會計室單位
    名稱,並配合調整政風室、主計室掌理事項條次及相關文字修正。(
    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

法規異動

修正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