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土永續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7月19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1120201518A號令修正發布 第5條、第10條、第13條、第15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地政

立法總說明

國土永續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六
年三月十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茲為落實國家性別
平等政策,提升決策參與之性別平等,並參酌一般非營業特種基金收支保
管及運用辦法體例,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本基金管理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以及職務異動或出缺時補聘機
    制。(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修正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修正條文第十條)
三、修正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四、配合後續修正及實務執行需求,增訂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之
    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國土永續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
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之;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定本部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遴
聘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及專家擔任。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學者及專家,應具備國土計畫、國土保育或相關專業。
本會委員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應改派代
表補足原任期;學者及專家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聘任委員任期
屆滿之日止。
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
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
,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會議事項,應自行迴避。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落實國家性別平等政策,提升決策參與之性別平等,爰增訂第二項
    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之規定。
三、現行第二項遞移為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現行第三項遞移為第四項,並增訂職務異動或出缺時補聘機制。
五、現行第四項及第五項遞移為第五項及第六項,內容未修正。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立法理由〕
本基金係特別收入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係依規定列入基金累存運用或
解繳國庫,爰予修正。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為因應本辦法後續修正及實務執行需求,爰增訂第二項,修正條文自發布
日施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