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80261353號令修正發布第 4點 ,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地政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7年11月23日內政部臺內地字第650218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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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78年2月27日內政部臺內地字第673803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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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90年4月26日內政部臺(九十)內地字第9076530號令修正發布第3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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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0年11月15日內政部臺(九十)內地字第9070292號令修正發布第1 點、第3點、第4點、第7點、第8點、第9點、第11點;刪除第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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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3年12月13日內政部臺內地字第0930071329號函修正發布第11點 之簡報格式;並自93年12月13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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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96年2月26日內政部臺內地字第0960022544號令修正發布第11點 之簡報表,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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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8年 3月27日內政部臺內地字第0980051441號令修正發布第11點 附件;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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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內政部臺內地字第1061303317號令修正發布第11點 附件,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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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80261353號令修正發布第 4點 ,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四、外國法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我
    國法律規定予以認許,始得為權利主體。
    外國公司申辦土地登記時,應以總公司名義為之,並應檢附外國公司
    登記證件。但能以電子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外國公司依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申請設置辦事處登記者,不得
    申辦土地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