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所稱基準地,係指經地政機關選定,並估計其價格日期正常價
格之土地。
〔立法理由〕 考量地價基準地用途及實務作業情況,爰刪除現行「由地政機關定期公布
」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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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準地之分布密度以一個近價區段設定一點為原則。
〔立法理由〕 考量地價基準地分布實務作業情況,爰刪除現行都市土地分布密度之原則
性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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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召集組成之專案小組審議基準地地價時
,應著重地價高低層次之合理性。
〔立法理由〕 考量地價基準地審議實務作業情況,爰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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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召集組成之專案小組審議基準地地價後
,應彙整成果報告送請內政部召集地價專家學者及不動產估價師組
成專案小組審議。
〔立法理由〕 為避免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送內政部審議之代表基準地就其使用分
區代表性不足之疑慮,爰修正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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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第十五點內政部專案小組認為某地之基準地地價顯不合理時,應通
知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進行檢討。
〔立法理由〕 考量地價基準地審議實務作業情況,爰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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