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辦理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董事長、董事之
遴聘及補聘,得就下列人員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內政部、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交通部及財
政部等政府相關機關(構)推薦之代表。
二、住宅、都市更新、法律、財務或與本中心業務相關之學者、專家。
〔立法理由〕 一、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肩負推動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等政策任務,
為提升董事會議討論量能,增加遴選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董事彈
性,爰將第一款原推薦機關單位行政院交通環境資源處修正為行政院
。另因應組織改造機關名稱變更,原內政部營建署配合修正為內政部
國土管理署。
二、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六條已明定政府相關機關(構)
代表之董事不得低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為與前開規定一致,爰刪
除第一款政府相關機關(構)推薦之代表及第二款相關之學者、專家
人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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