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董事監事遴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4月18日內政部台內國字第1130802614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營建

立法總說明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董事監事遴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
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八日發布,於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施行後,未曾修正。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自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成立,持續推動社會住宅
及政府主導都市更新案件,相關業務重大事項均須提送該中心董事會討論
。為提升董事會議討論量能,增加遴選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董事之彈
性,並因應組織改造機關單位名稱變更,且為與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設置條例第六條所定董事會之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及相關之學者、專
家董事人數一致,故刪除政府相關機關(構)推薦代表及相關學者、專家
人數之限制,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規定。

法規異動

修正

內政部辦理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董事長、董事之
遴聘及補聘,得就下列人員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內政部、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交通部及財
    政部等政府相關機關(構)推薦之代表。
二、住宅、都市更新、法律、財務或與本中心業務相關之學者、專家。
〔立法理由〕
一、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肩負推動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等政策任務,
    為提升董事會議討論量能,增加遴選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董事彈
    性,爰將第一款原推薦機關單位行政院交通環境資源處修正為行政院
    。另因應組織改造機關名稱變更,原內政部營建署配合修正為內政部
    國土管理署。
二、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六條已明定政府相關機關(構)
    代表之董事不得低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為與前開規定一致,爰刪
    除第一款政府相關機關(構)推薦之代表及第二款相關之學者、專家
    人數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