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公有不動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107081216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 條,自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施行之日107年8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營建

立法總說明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於一百零七年二
月十四日制定公布,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內政部。」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五
項規定「本中心設立時因業務必要使用之公有不動產,得由政府機關(構
)採下列方式辦理:一、捐贈。二、出租。三、無償提供使用。」、「第
一項第三款之公有不動產由本中心登記為管理人,所生之收益,列為本中
心之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其管理、使用、收
益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用途廢止時,應移交各級政府公
產管理機關接管。」內政部爰訂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公有不動產
管理使用收益辦法」,共計九條,其要點如下:
一、公有不動產之定義。(第二條)
二、本中心公有不動產之管理人應登記內容及其所生收益處理。(第三條
    )
三、本中心公有不動產檢查方式、管理注意義務、受損害之責任歸屬及賠
    償責任。(第四條、第五條)
四、本中心公有不動產得以出租方式提供使用。(第六條)
五、本中心管理之國有財產應依規定編造相關報表陳報、其管理、使用、
    收益等事項,適用各公產管理法令規定。(第七條、第八條)

法規異動

訂定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