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家屬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經濟部、國 防部於五十二年十二月六日會銜訂定發布,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 百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茲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檢視 修正本辦法具歧視性之用語,爰擬具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修正案,將傷 「殘」修正為傷「障」,並規定修正條文施行日期。
軍人因傷障持有撫卹令者,在領卹期間,其住宅使用自來水,得憑撫卹令 及戶口名簿準用現役軍人家屬優待付費
因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檢視本辦法具歧視性 文字,爰參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身心障礙者」之「障礙」用 詞,將「傷殘」修正為「傷障」,以符規定。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條文施行日期配合修正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