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1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0990800300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 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營建

法規異動

修正

  建築基地之土地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申請人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申辦
  分割時,地政機關應依法院判決辦理。
  依前項規定分割為多筆地號之建築基地,其部分土地單獨申請建築者,
  應符合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