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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1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0990800300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 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營建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75年1月31日內政部臺內地(營)字第368295號令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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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75年12月22日內政部臺內地(營)字第465051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並增訂第3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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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0990800300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 文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六條
建築基地之土地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申請人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申辦 分割時,地政機關應依法院判決辦理。 依前項規定分割為多筆地號之建築基地,其部分土地單獨申請建築者, 應符合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