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七十條之一所稱建築工程部分完竣,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二幢以上建築物,其中任一幢業經全部施工完竣。 二、連棟式建築物,其中任一棟業經施工完竣。 三、高度超過三十六公尺或十二層樓以上,或建築面積超過八000平 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其中任一樓層至基地地面間各層業經施工完 竣。 前項所稱幢、棟定義如下: 一、幢:建築物地面層以上結構體獨立不與其他建築物相連,地面層以 上其使用機能可獨立分開者。 二、棟:以一單獨或共同出入口及以無開口之防火牆及防火樓板所區劃 分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