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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服字第 1100035229 號、經濟部經水字第 11004602780號、國防部國政眷服字第1100198651號 令會銜發布廢止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營建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81年9月9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8184848號、國防部伸信字第5693 號、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壹字第 18819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 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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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壹字第1000005 602 號、經濟部經水字第10004602670號、國防部國政眷服字第1000005 781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8條條文,自100年7月1日施行(中華 民國101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2條所列屬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之權責事項,自 102年1月1日起改由「國防部後 備指揮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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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壹字第10200 73270號、經濟部經水字第10204604210號、國防部國政眷服字第102001 301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條、第2條、第4條條文 (原名稱:國軍退除 役官兵支領退休俸或生活補助費人員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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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服字第 1100035229 號、經濟部經水字第 11004602780號、國防部國政眷服字第1100198651號 令會銜發布廢止
法規異動
廢止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