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寓大廈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及火災保險費差額補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0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1000810409號、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理字第10000192082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並自發 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營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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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依本條例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第二條附表之下列場所,每一事故身體傷亡為新臺幣三千萬元,其
      餘場所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一)類序一之電影院。
    (二)類序二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場所。
    (三)類序三之場所。
    (四)類序四客房數超過一百間之場所。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第二條附表之下列場所,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為新臺幣六千四百萬
      元,其餘場所為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一)類序一之電影院。
    (二)類序二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場所。
    (三)類序三之場所。
    (四)類序四客房數超過一百間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