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請認可之案件,應由申請人備具申請書(附表一)、建築物防火避
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評定書,向中央主管建
築機關申請辦理。
前項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評定書應由申請人檢具建築物防火避難
性能設計計畫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
(以下簡稱評定專業機構)辦理。
申請認可案件依第四點規定應檢討之指定驗證項目含無指定評定專業
機構之項目時,應由申請人檢具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送請
中央主管建築機關邀請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構)、學校或團體,就
該項目審查通過後,併同其餘項目納入第二項之評定書,再依第一項
規定申請認可。
申請認可案件依第四點規定應檢討之指定驗證項目均無指定評定專業
機構者,應由申請人檢具第一項之申請書及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
計畫書送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邀請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構)、學校
或團體審查並認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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