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綜合營造業複查申請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60810954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 附件、附表一,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營建

法規異動

修正

二、綜合營造業申請複查,應檢附下列文件送登記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辦理:
  (一)綜合營造業複查申請書(如附件)。
  (二)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正本。
  (三)營造業公會會員證影本二份。
  (四)營造業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或護照影
        本乙份。
  (五)專任工程人員相關證明文件:
        1.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或護照影本乙份。
        2.受聘同意書(如附表一)。
        3.資格證明書:土木、水利、測量、環工、結構、大地或水土保
          持工程科技師證書或建築師證書。
        4.技師公會會員證影本乙份。
  (六)財務狀況: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與最近一期營業稅銷售額
        及稅額申報書,並自行計算自有資本率、流動比率、淨值報酬率
        、固定資產周轉率、淨值周轉率(如附表二)。
  (七)資本額: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最近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
  (八)承攬工程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