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管有設施借用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金遊字第 11000054941號令修 正發布第5點,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營建

法規異動

修正

五、使用規則:
    (一)視聽室:
          1.本處中山林遊客中心設置第一、第二視聽室各一間,第一視
            聽室座位計一百四十二位及無障礙座位 1位、第二視聽室座
            位計六十五位,各單位若因業務需要,得借用本處之視聽室
            ,以本處使用優先,星期六、日與連續假日不提供借用服務
            。
          2.第一、第二視聽室場地借用規定如下:
           (1)為達使用者付費之原則,第一視聽室場地每四小時新臺幣
              四千元整、第二視聽室每四小時新臺幣三千元整;視聽室
              借用時間不滿四小時以四小時計算。
           (2)借用單位請於三個工作日前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一),向
              本處提出申請,經奉核准並繳納場地借用費後,始得於申
              請時間內使用設施。
           (3)借用單位須有相關人員負責維護場地清潔、秩序及參加人
              員之安全,並配合相關規定。
    (二)戶外廣場:
          借用本處戶外廣場設施舉辦活動,請於三個工作日前填具申請
          表,向本處提出申請,經奉核准並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五千元整
          後,始得於申請時間內使用設施,政府部門舉辦公益活動免收
          保證金;另金門縣政府訂頒「街頭藝人申請作業要條」及公告
          「金門縣街頭藝人公共表演空間」辦法得免費提供中山林遊憩
          區戶外劇場及翟山坑道廣場舞臺供合法街頭藝人表演,惟仍需
          提出申請。
    (三)戶外活動區:
          借用本處戶外活動區設施舉辦活動,請於三個工作日前填具申
          請表,向本處提出申請,經奉核准始得於申請時間內使用設施
          。
          1.白天團體活動預約:
           (1)活動人數在三人以上。
           (2)申請活動之團體,須有一人為責任使用人(年滿十八歲)
              ,並代表提出申請。
           (3)高中(職)以下學生團體,須提出學校課外活動組之同意
              證明文件;國中、小學之學生團體,須由學校老師擔任責
              任使用人。
           (4)責任使用人於活動期間,須在場負責團體成員活動安全之
              維護工作。
          2.夜宿露營活動預約:
           (1)為顧及夜間活動安全,夜宿露營活動團體人數為三人以上
              。
           (2)申請活動團體須有一人為責任使用人(年滿十八歲),並
              代表提出申請。
           (3)高中(職)以下學生團體,須提出學校課外活動組之同意
              證明文件;國中、小學之學生團體,須由學校老師擔任責
              任使用人。
           (4)責任使用人於活動期間,須在場負責團體成員活動安全之
              維護工作。
           (5)夜宿露營活動申請團體須檢送名冊(含活動參與人員資料
              )。
           (6)為維護本處戶外活動區設施之環境品質,申請夜宿露營活
              動,金門縣縣民每人每天收取費用新臺幣五十元,一般遊
              客每人每天收取費用新臺幣二百元;帳蓬每頂每日租金新
              臺幣一百元、睡袋每個每日租金新臺幣一百元。
    (四)有下列情形者本處得免收費用或保證金:
          1.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
          2.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
          3.重大災害地區災民因災害所需。
          4.民間團體辦理之活動內容具有公共、公務、公益之性質,且
            不具收益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