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維護傳統建築風貌獎勵補助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內政部國家公園署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海企字第11 41005259號令修正發布第1點及第6點附件一、附件三;增訂第11點,並自 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營建

法規異動

修正

十一、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如係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所定公職人員之
            關係人,須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
            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附件四),併同申請文
            件提出。
      (二)違反關係人身分揭露規定,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
            八條第三項規定處罰。
一、內政部國家公園署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依據澎湖南
    方四島國家公園計畫,鼓勵國家公園區域內居民參與保存維護傳統建
    築,使聚落文化風貌得以永續發展,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六、申請人應依獎勵補助審查規定期間內檢附下列資料送本處審查:
    (一)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維護傳統建築風貌獎勵補助申請書(如
          附件一)。
    (二)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維護傳統建築風貌獎勵補助申請資料審
          查表(如附件二)。
    (三)身分證明文件。
    (四)土地或建築物使用權同意書(土地或建物自有者,免附)。
    (五)舊屋證明(房屋新建者,免附)。
    (六)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維護傳統建築風貌獎勵補助切結書(如
          附件三)。
    (七)建築執照(依原樣修繕者,免附)
    (八)建築物修繕概要及使用計畫說明(自住者,免附)。
    (九)其他相關證件。
    於審查核可後,發給獎勵補助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