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墾丁國家公園梅花鹿致農業損失補助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墾保字第11 40003849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及第5點附件二、附件四,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營建

法規異動

修正

五、農業損失補助作業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受理申請作業:
          1.農民應於發生因梅花鹿所致農業損失情事之日起七日內,填
            具農業損失補助申請表(如附件二),並檢附下列文件,向
            本處提出申請:
           (1)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存款簿封面影本。
           (2)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地
              籍謄本;申請人非為土地所有權人者,應另檢附委託經營
              契約書影本、租賃契約書影本或土地使用同意書(如附件
              三)。
           (3)該筆土地由多名土地所有權人共有時,須先取得所有土地
              所有權人同意,始得向本處提出申請。
           (4)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附件四)
          2.申請文件無論核准與否概不發還。
    (二)申請資料查核:
          1.申請人檢附土地所有權狀影本申辦農業損失補助時,本處得
            運用地政資訊查詢系統進行申請人土地資料相互比對查核。
            查核結果不符土地使用管制法規或其他相關規定者,本處不
            予補助。
          2.查核結果有不符規定而誤予損失補助,經查證屬實者,由本
            處予以追回。
    (三)實地勘查作業:
          1.本處應組成勘查小組,於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實地勘
            查作業。
          2.經本處勘查小組實地勘查認定為因梅花鹿所致農業損失,且
            符合第三點所定補助對象,損失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補
            助農業損失現金及有機肥料,損失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得
            申請補助有機肥料;非梅花鹿所致損失或不符第三點所定補
            助對象者,不予補助。
          3.申請案經實地勘查認定損失率未達百分之二十或非梅花鹿所
            致損失者,農民得於該年度受理申請期限內申請複查,以一
            次為限。
          4.作物以間作、混作方式栽培,應按實際種植比率換算各項作
            物面積,並以該筆土地申請(權利)面積為限。
    (四)辦理補助後,本處應評估、檢討圍網或相關防治措施之成效。
    (五)梅花鹿致農業損失查報及補助作業流程,如附件五。

六、農業損失現金補助與有機肥料補助之處理及核撥程序如下:
    (一)經本處勘查小組確認農業損失面積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各項
          申請文件及條件皆符合規定者,由本處將補助金額轉入農民帳
          戶。經確認有農業損失者,每分地補助有機肥料數量,應由本
          處每年定期檢討一次,於公告後實施,不足一分地以一分地計
          ,由本處核發有機肥料領據後,由農民向各地農會執據領取。
    (二)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悉由受補助農民自行處
          理,無須繳回。
    (三)依本要點核定之補助經費原始憑證悉由本處依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