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警察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89年11月22日內政部(89)臺內警字第8989856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10條、第15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警政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法第二條規定之警察任務,區分如左:
  一、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為警察之主要任
      務。
  二、依法促進人民福利為警察之輔助任務。

  本法第九條所稱依法行使職權之警察,為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
  其職權行使如左:
  一、發布警察命令,中央由內政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縣(市)由
      縣(市)政府為之。
  二、違警處分權之行使,依警察法令規定之程序為之。
  三、協助偵查犯罪與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依刑事訴訟法及調
      度司法警察條例之規定行之。
  四、行政執行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行之。
  五、使用警械依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行之。
  六、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救災、營業、建築、市
      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以警察組織法令規定之職掌
      為主。
  七、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指其他有關警察業務。
  前項第三款協助偵查犯罪及第六款有關警察業務事項,警察執行機關應
  編列警察事業費預算。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