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由行政院及司法院 於八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會銜發布施行後,曾於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修正發布部分條文。茲為配合社會秩序維護法業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修正公布刪除第二十條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二十一條有關罰鍰易以拘 留之規定,爰修正本辦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刪除本辦法第七章章 名「易以拘留」,以及該章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定罰鍰逾期不完納 易以拘留、聲請易以拘留案件被處罰人欲完納罰鍰等情形處理方式之規定 。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章名刪除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