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過境乘客過夜住宿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內政部臺內移字第 104095492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3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警政

立法總說明

過境乘客過夜住宿辦法(以下稱本辦法)自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訂定發
布施行後,曾於九十七年八月一日修正施行。因應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於
一百零四年一月二日施行,並考量運輸業者申請過境乘客過夜住宿實務需
求,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施行,修正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為內政部
    移民署(以下稱移民署)。(修正條文第二條至第四條、第六條、第
    八條至第十二條)
二、因應運輸業者所搭載之過境乘客有因外交禮遇或人道考量需要而衍生
    過夜住宿需求,於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增訂第四款因外交禮遇或人道
    考量需求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考量運輸業者對於所搭載之過境乘客負有照料及管理之責,且需辦理
    其過夜住宿及下一航程票務相關手續,爰新增經許可過夜住宿之乘客
    ,其護照或旅行證件經移民署核對確認無誤後交由運輸業者收存保管
    之規定,以符合實務運作需求。(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本辦法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法規異動

修正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