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於一百零二年十二 月三十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迄今未修正。茲因副 局長及主任秘書襄助局長統籌指揮全國刑事警察,因應科技犯罪防制等新 興業務,職責程度更趨繁重,職務等階提升,爰修正本規程,其修正要點 如下: 一、修正副局長之官等為「警監」。(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修正主任秘書之官等為「警監」。(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修正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