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組織規程(102.12.30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20126744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 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警政

立法總說明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於一百零二年十二
月三十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迄今未修正。茲因副
局長及主任秘書襄助局長統籌指揮全國刑事警察,因應科技犯罪防制等新
興業務,職責程度更趨繁重,職務等階提升,爰修正本規程,其修正要點
如下:
一、修正副局長之官等為「警監」。(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修正主任秘書之官等為「警監」。(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修正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六條)

法規異動

修正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