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11309334541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 、第5點、第6點、第8點、第11點及第 2點附件一至附件三、第5點附件四 至附件六、第8點附件七、附件八、第11點附件九,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警政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各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機關(構)或受委託、補助、出資
    之法人、團體、其他機構(以下簡稱機關團體)辦理本辦法第五條規
    定者,應造具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或第四項
    第六款建檔名冊(格式如附件一至附件三)函送或以資訊系統通知內
    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並應通知當事人;人員異動或經審
    查會審查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之期間增加者,亦同。

五、依本辦法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人員應填具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
    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公)務人員(含上開三類退離職或受委託
    終止人員)、縣(市)長或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
    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如附件四)或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人
    員(含離職或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人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
    如附件五)及檢附必要佐證資料,並詳閱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
    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公)務之人員及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
    務之人員(含上開四類退離職或受委託終止人員)、縣(市)長或簡
    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如
    附件六)後簽章,由機關團體於線上系統申請。

六、申請人因辦理兩岸協商、執行特種勤務或處理緊急事故申請進入大陸
    地區,未及於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法定期間申請者,
    申請之機關團體應主動聯繫移民署指定聯絡人,並提供申請人之緊急
    申請赴陸說明、佐證資料及前點所定申請表,經審查符合緊急申請赴
    陸事由者,由移民署通知申請之機關團體於線上系統申請。

八、第三點之冊列人員搭乘前往大陸地區之航(船)班時,經移民署確認
    已申請赴陸,並經審查許可者,依一般規定查驗後,同意出境。
    前項人員未經申請赴陸或已申請赴陸而未經審查許可,具本條例第九
    條第三項身分者,移民署應開立未經許可進入大陸地區通知單提醒當
    事人(如附件七);具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身分者,移民署應不同意
    出境,並開立禁止赴陸通知單(如附件八)。

十一、依本辦法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人員,應於返臺後七個工作日內,填
      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如附件九)。現職人員送交所屬機關(構
      ),機關首長送交所屬機關之上一級機關,縣(市)長送交移民署
      ,直轄市長送交行政院,受委託、補助、出資人員送交委託、補助
      、出資之法人、團體、機關(構);管制赴陸之退離職或受委託終
      止人員送交原服務機關(構)、法人、團體、機關(構)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