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內政部臺內消字第099082593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消防

立法總說明

按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九條規定,
達一定規模之旅館及老人福利機構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惟未達一定
規模者,即無警報設備之設置,爰此,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消
防法第六條增訂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授權訂定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
相關辦法,以提升未達法定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規模之旅館、老人福利
機構場所、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場所及住宅預防火災能力,並保障民眾生命
安全,爰訂定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管理權人之設置義務及消防機關審查、檢查及複查權責。(第二條)
二、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安裝位置、方式及種類。(第三條至第五條
    )
三、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電源、更換時機及改善期間。(第六條、第七條
    、第九條及第十條)
四、管理權人之檢查及維護義務。(第八條)

法規異動

訂定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