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辦理災害防救法相關書表格式應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7月17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1141603232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 及第5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消防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書表格式填載之個別要項:
    (一)表一、表二、表六至表十、表十二、表十三定有範例,執行人
          員於辦理災害防救業務及填寫各類書表格式前,宜先行參閱瞭
          解。
    (二)表三「○○市、縣(市)政府公告」、表四「○○○警戒區域
          臨時通行證」、表十一「○○○機關執行災害防救法檢查場所
          識別證」、表十二「災害防救法案件舉發單」及表十三「災害
          防救法案件裁處書」五項表格,定有英文譯本及中英文對照譯
          本,機關於辦理災害防救業務時,請視實際需要一併發布或製
          發英文格式之文書。
    (三)表九「災害搜救費用繳納處分書」填寫前,由機關依災害搜救
          費用繳納辦法先行請求各參與機關核算並統籌計算之,受處分
          人如依期限繳納費用後,應依上述辦法將費用繳入國庫或公庫
          。
    (四)表十一「○○○機關執行災害防救法檢查場所識別證」之格式
          ,不得過小,宜與現行各機關公務員識別證大小相當;其中「
          ○○○機關執行災害防救法檢查場所識別證」等文字篇幅,應
          佔整張證明文件面積之四分之一以上,「注意事項」以下所列
          文句,不得任意變更,以註記於正面為原則,如因實際需要得
          改註記於背面處。另執行人員辦理本項檢查場所業務時,除攜
          帶本識別證外,應攜帶證明公務員身分有關文件,一併主動提
          示予民眾,以資輔助證明執行立場。
    (五)表十三之「理由及法令依據」欄位,係參照災害防救法第五十
          四條至第五十六條規定記載,均請執行人員斟酌辦理案件之實
          際狀況,於空白框內打勾註記。

五、各類書表格式索引及內容,詳如附件及表一至表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