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火災調查鑑定作業要領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內政部消防署消署預字第1130400400號函修正發布 第13點、第23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消防

法規異動

修正

十三、現場勘察
      (一)勘察原則
            1.先靜觀後動作。
            2.先照相後挖掘。
            3.先表層後逐層。
            4.先一般後重點。
      (二)勘察步驟
            1.擬定調查計畫:
             (1)清點人員、裝備及分配任務。
             (2)聯絡及協商相關機關、廠商或關係人到場或提供資料。
             (3)安排勘察流程:確認火災全盤概要→觀察火場附近→進
                入火場前安全評估→進入火場勘察→研判起火處→起火
                處清理及挖掘→起火原因之判定。
             (4)運用科學方法驗證:依現場結構及內容物之燃燒痕跡,
                分析延燒順序研判起火處,並能識別與驗證起火處之燃
                燒痕跡及影響;再依蒐集資料驗證現場燃燒痕跡,以正
                確識別起火處。
            2.確認火災全盤概要:
             (1)發生時刻及場所。
             (2)建築物是否同一時期興建。
             (3)初期燃燒狀況及概略燒燬經過。
             (4)滅火射水作業狀況。
             (5)發現者所述內容。
             (6)發現詳細經過。
             (7)居住者應變作為。
             (8)室內裝潢情形。
             (9)用火器具、溶劑等物品使用、放置、保管或製造情形。
            (10)門窗開閉情形。
            (11)起火前後人員出入情形。
            (12)房間佈置、製程管線配置。
            (13)燃燒特異事項。
            (14)死傷狀況。
            (15)災後保存狀況。
            (16)配電線路、用電設備裝設及受損情形。
            (17)火災保險資料。
            (18)消防安全設備及檢修申報資料。
            (19)保全資料。
            (20)其他相關重要資料。
            3.觀察火場附近:
              以火場四周為範圍,由高處俯覽全貌,並執行下列事項:
             (1)由高處觀察現場全貌,瞭解附近地理環境、房屋結構、
                各種管線、延燒塌燬及碳化變形情形。
             (2)瞭解火場範圍,由外圍多方向逐漸向中心觀察燃燒延燒
                方向,尋覓有否特殊異常現象、痕跡或不正常之燃燒情
                形。
             (3)拍攝現場全景照片,四周及上下各一張,或予錄影。
            4.進入火場前安全評估:
              火災調查人員進入火場執行任務前,應先評估環境安全,
              並依火場類型及勘察所需之時間,選擇適合之防護裝備:
             (1)環境安全評估:
                A.火災現場危險因素包括如落下物危險、倒塌危險、跌
                  倒、墜落危險、爆炸與觸電危險、危險物災害、劇毒
                  物災害、瓦斯災害及其他等因素。
                B.避免勘察人員由火場高處摔落等措施,如使用確保繩
                  及鉤環、地板凹陷處設定警戒線、注意踩空、木造建
                  築物上樓應觀察確認二樓(含)以上地板下橫樑及柱
                  子之位置是否牢固等。
                C.避免火災現場上方物品掉落、牆壁倒塌之虞,擊中勘
                  察人員等措施,如避開危險、設定警戒線等。
                D.注意防止火災現場有毒氣體、煙、塵對勘察人員造成
                  危害,如使用口罩或濾毒罐等。
                E.避免搬運重物發生危害。
             (2)防護裝備評估:
                A.勘察人員進入現場勘察時,評估裝備防護能力,應對
                  頭、手、足、呼吸等採取保護措施,依識別之危險物
                  質選擇合適的防護裝備,防護裝備使用時機及方式參
                  考火災調查安全指引辦理。
                B.在火災調查現場接觸到化學品或微粒時,應在火災調
                  查現場除汙後脫去外層服裝。外層服裝並依廠商說明
                  書檢驗、保養及維護防護套裝、套裝元件與組件,或
                  另進行丟棄。
            5.進入火場勘察:
             (1)攝影蒐證:
                A.消防機關辦理火災現場照相及攝影相關作業時,應依
                  火災現場照相及攝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B.火災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於消防機關要求會同勘察火
                  災現場說明時,可攜帶攝錄影器材進行錄影及照相。
             (2)由外圍至中心不破壞現場之下進入,避免相關人員不正
                確誘導。
             (3)先行觀察全盤燃燒狀況作上下左右反覆比較,由觀察碳
                化之強弱、傾倒方向性、不燃物之變色、掉落物之先後
                位置與木頭剝離燒細燒失、金屬熔化及異臭異味等現象
                後再考慮建築物構造,分析燃燒強烈、火流延燒趨勢,
                掌握勘察方針與證物搜集。
             (4)對燒失或崩落之物件,應處於復原之觀點勘察之。
             (5)觀察燃燒狀況時從燃燒較弱之方向逐漸往強的方向逐步
                立體觀察,再由各個燒燬狀況綜合觀測其延燒途徑。
             (6)注意因構造、材質所引起之不同燃燒特性及分辨因物理
                作用而掉下或倒下之情形。
             (7)確定那些是屬於射水搶救部分、自然燒熄部分及阻卻延
                燒部分。
             (8)燃燒比較劇烈部分在整體燃燒狀況上,其與延燒路徑之
                位置對照是否合理。
             (9)注意燒失的財物或移動的物品。
            (10)遇有疑問應會同關係人至現場查詢及再確認。
            6.研判起火處:
              依火流延燒分析研判起火處後,擬定挖掘範圍並掌握火災
              全盤概要,確定勘察方向與進行步驟及方法。
            7.起火處清理挖掘:
              應對起火處交界區域及重點處實施現場挖掘和復原等手段
              ,清理挖掘過程應擇要錄影或照相;造成三人以上死亡之
              火災案件則應錄影保存起火處清理過程之資料:
             (1)方法:
                A.逐層勘察:
                 (A)對燃燒殘餘物由上而下逐層剝離,往下觀察每層受
                    熱情形及燒燬狀況。
                 (B)此法完全破壞現場之原始狀態,進行時須小心謹慎
                    。
                B.全面挖掘對於無法明確研判起火處時,對於可疑之起
                  火範圍應予以全面挖掘,以尋找可疑跡證,俾以助於
                  研判可能之起火處所。
             (2)注意事項:
                A.挖掘範圍以起火部位、起火處及其周圍為工作範圍,
                  從一個方向挖掘起,不要從多方向開始挖掘,掘出之
                  器具物品,應逐一查證其確實用途。
                B.挖掘目標依不同火場而各有不同之重點及目標,並應
                  注意人員所站之位置,防止遭受傷害。
                C.會同關係人員請其解說其原有物品擺設情況,柱子、
                  桁條、窗檻、傢俱等燃燒物儘量不動。
                D.由燒燬形態較弱之處,逐步往燒燬強烈方向清理、挖
                  掘、調查及照相攝影。
                E.先將掉落物逐層移去,再逐步清除碳灰,將有參考價
                  值之物保持原位,以研判延燒之方向。
                F.屋瓦或窗戶之玻璃碎片等在較高位置之物品,掉落在
                  地板顯示附近之燃燒狀況,須留下一部分不予移動。
                G.堆積燃燒物之下側如有碳化物時,上一層之燃燒物應
                  逐層清理。
                H.檢驗燃燒物時可用毛刷輕掃或用水輕洗,不要傷及燃
                  燒狀況,殘留水分要用綿布吸乾。
                I.愈接近起火處位置,挖掘清理愈應仔細小心直至碳灰
                  完全清除為止,甚至以清水清洗地板,以徹底了解地
                  面受燻龜裂情形。
                J.推斷發火源為熔接或熔斷之火花時,應以磁鐵吸取熔
                  片。
                K.起火處附近之樓地板其接縫、裂縫、接孔中發現有附
                  著物時,不可擅自除掉。
                L.發現電線被燒損物覆蓋時,須將整條線路小心清出,
                  不要用拖拉方式蒐集;對含有熔痕之電線,應依負載
                  往電源方向依序編號。
                M.任何清理出來之物體,都辨清種類、名稱、用途及性
                  質,如需復原者應按順序做記號並附以紙條。
                N.發現相關之痕跡和證物時,應詳加記錄、照相存證後
                  ,儘量保留在原始位置並保護好周圍環境。
                O.清理挖掘起火處,應了解燃燒掉落物之層次順序,並
                  檢討起火處研判是否正確。
            8.圖面製作應於現場先繪製簡圖,並於圖右上方明確標明方
              位,視實際需要選擇製作,必要時得用比例尺及予以合併
              ,包括:
             (1)現場相關位置說明圖。
             (2)起火建築物平面圖。
             (3)死傷人員位置圖及起火戶、延燒戶人員逃生路徑。
             (4)相片拍攝位置及方向圖。
             (5)起火處附近物品擺設圖。
             (6)起火處與關係物品之立體圖或剖面圖。
             (7)證物採樣位置圖。
             (8)其他可供佐證之圖示。
            9.復原:
              建築物及收容物重點地區遭燒燬破壞者,儘可能將其組合
              成火災發生前之狀態,以下列各點深入比對及檢討:
             (1)配合關係人對火災發生前之狀態說明,儘可能將燒損存
                留物復原成火災前可以判斷之狀態。
             (2)進行復原作業與拍攝同時進行並製作紀錄。
             (3)將燃燒形態之方向性配合復原狀態考察,建築物及有關
                燃燒物位置應明顯組合。
             (4)出入口之狀況,應從門的開關、鎖的位置、有無上鎖、
                門檻狀況等加以復原。
             (5)復原時需使用輔助材料時,勿使用與燃燒殘留物類似之
                材料,所需的燃燒殘留物應注意不要破壞燃燒過的部分
                。
             (6)立體復原時,樓地板燃燒狀況與其關係應加以拍照。
             (7)有投保商業保險者,可洽詢保險公司,提供投保時建築
                物及陳設物品之照片。
             (8)車輛火災及電器產品火災,得以同型品進行比對。若無
                同型品得請原廠技師或專業人員協助,以了解各部零件
                位置及起火原因。
           10.填註火災現場紀錄簿:
              記錄火災現場調查時所聞、所見、所做與所知之資料,據
              以作為製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完整之火災現場紀錄簿
              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點:
             (1)封面:
                A.案件編號(一案一號,一案以一本為原則)。
                B.火災發生時間(年月日)及地址。
                C.參與現場勘察人員姓名。
                D.承辦人職稱及姓名。
             (2)內頁:每頁均要有頁碼,其內容包括:
                A.關係人基本資料之紀錄。
                B.關係人於火災現場談論情形之概述。
                C.火災現場平面圖之初稿紀錄。
                D.火災現場挖掘、清理及復原過程之紀錄。
                E.火災現場所發現各項物證之紀錄。
                F.首先到達火災現場消防或義消人員之觀察概述。
                G.火災現場消防安全設備使用或動作情形之紀錄。
                H.火災現場之保全動作紀錄或監視錄影紀錄。
                I.「火災調查管理資訊系統」各項欄位(如附件四、火
                  災基本資料)。
                J.其他資料。
                K.資料之記錄不以文字為主,應適時搭配現場照相。
           11.延燒途徑之檢討及判定起火處:
              綜合目擊者所述、出動觀察、現場勘察、挖掘復原後,由
              燒損物件之碳化狀況檢討找出火焰延燒之方向性,由限定
              起火範圍進而分析起火處所,再配合起火有關之發火源之
              燃燒形態判定起火處。
           12.發火源檢討及起火原因之判定:
             (1)燃燒物及證物是否具有存在價值、位置價值、機能價值
                。
             (2)火流是否與燃燒狀況符合、能夠連結。
             (3)燃燒物本身是否有自燃發火之可能性。
             (4)起火周圍環境物品擺放是否正常。
             (5)起火處之燃燒狀況,是否與整體延燒途徑連結。
             (6)起火前發火源是否正在使用中。
             (7)關係人行為有無異常。
             (8)發火源是否為外來或被蓄意移動。
             (9)有無受到其他熱源影響。
            (10)有無受到氣象狀況之直接影響。
            (11)參照火災案例或經驗法則,起火可能性有無矛盾。
           13.其他原因之確認及判定:
             (1)審核關係人所述是否確實,有無矛盾或錯誤,時間上有
                無差異。
             (2)其他火源是否完全否定排除。
           14.補充調查:
              參考實驗、鑑定結果或參考文獻資料,以資佐證。
           15.火場勘察一貫性原則:
              為避免火場跡證遭破壞或滅失,火災調查鑑定過程應力求
              一貫性,持續勘察。
〔立法理由〕
一、為配合火災調查安全指引業於一百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訂定發布,現
    行第二款第四目之 1B.「防護裝備使用時機及方式依安全手冊辦理」
    修正為「防護裝備使用時機及方式參考火災調查安全指引辦理」,並
    移列為第二款第四目之2A.。
二、其餘酌作文字修正。

二十三、製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及火災原因紀錄
        (一)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參考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及火災原因
              紀錄製作規定及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及火災原因紀錄編碼
              方式規定格式,於完成調查、鑑定後十五日內完成「火災
              原因調查鑑定書」或「火災原因紀錄」,必要時得延長至
              三十日,如仍未及完成應事先專案簽准。自殺及非建築物
              火災死亡之火災案件,應於完成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後七
              日內(含假日)正式函發「火災死亡案件通報表」予內政
              部消防署。另建築物死亡火災(不包含自殺)後續依消防
              機關火災報告製作規定辦理。
        (二)新進火災調查人員,其調查工作前十案應由業務主管指派
              資深火災調查人員(年資五年以上優先考量)指導火災現
              場勘察及撰寫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所製作之前五案火災
              原因調查鑑定書由新進火災調查人員與資深人員共同核章
              ,核准後移送當地警察機關,並副知內政部消防署。
〔立法理由〕
一、為配合消防機關實務運作,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並增訂「另建築物
    死亡火災(不包含自殺)後續依消防機關火災報告製作規定辦理」之
    文字。
二、因應新晉用火災調查人員應送內政部消防署審查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
    書修正為前五案,第二款爰配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