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救援隊來臺救災接待及撤離中心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1131600043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 第5點、第6點、第8點及第5點附件一、第6點附件二,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消防

立法總說明

國際救援隊來臺救災接待及撤離中心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作業規定)於
一百零八年九月五日函頒發布後,期間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
為一百十年八月九日。茲因配合農業部及所屬機關組織法業經總統於一百
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公布及為加速國際救援隊所攜帶之裝備器材通關程序
,爰修正本作業規定部分規定,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為「農業部動植物防疫
    檢疫署」。(修正規定第五點、第六點及第八點)
二、新增國際救援隊抵臺前之作業流程。(修正規定第六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名詞定義
    (一)國際救援隊:指外國政府、非政府組織或國際組織組成之救援
          團隊,包含經聯合國認證城市搜救隊(Urban Search And Res
          cue Team,簡稱USAR)、國際緊急醫療隊( Foreign Medical
          Teams,簡稱FMTs)、國際紅十字會等國外人命救援組織。
    (二)接待及撤離中心(Reception/Departure Centre,簡稱RDC)
          :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啟動接受國際救災支援機制時,為處理
          國際救援隊入出境及救災相關協調聯繫事宜,於機場及港口所
          成立之跨部會作業中心。
〔立法理由〕
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五、進駐單位與人數裝備
    接待及撤離中心之運作由內政部消防署主導,原則由外交部、財政部
    關務署、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交
    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及內政部警政署
    、移民署派員進駐共同作業,並得視需要隨時通知衛生福利部、國防
    部、交通部、交通部航港局、機場航勤公司或其他機關(單位)派員
    進駐,相關單位進駐人數及應勤裝備詳如附件一。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改制為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爰酌作文字修正。

六、作業流程
    (一)國際救援隊抵臺前:
          1.內政部消防署會商外交部及交通部於第三點規定之地點設立
            接待及撤離中心,並通報各單位進駐(如附件二),各單位
            進駐人員應於收到傳真、簡訊或電話通知後,於指定時間內
            進駐完成。
          2.外交部透過駐外機構或駐華領事館向國外請求或接受國際支
            援時,同步提供國際救援隊基本資料表、搜救犬輸入檢疫同
            意文件申請書、國際救援隊伍裝備及物資清單及國際救援隊
            撤離情況表(如附件三至六)並預先填復附件三至五,以掌
            握國際救援隊來臺資訊,並隨時提供各進駐單位。
          3.國際救援隊在出發地向航空公司報到時,建議以團體報到方
            式辦理,託運行李應事先製作統一之標籤黏貼或吊牌繫固以
            方便識別該託運行李所屬之團員,並提出特殊服務要求(Sp
            ecial Services Request)將全團託運行李於機上貨艙集中
            放置,以利行李處理中心進行託運行李分流。
          4.國際救援隊伍所攜帶之裝備及物資應符合「國際民航組織之
            危險物品航空安全運送技術規範」對於組員及旅客可攜帶或
            託運上機危險物品之規定」(例如:鋰電池容量等),以順
            遂來臺入境事宜。
          5.內政部消防署評估受災縣市災情規模、支援請求,各來臺國
            際救援隊搜救量能,以及與受災縣市應變中心協調情資,預
            先分配各國際救援隊支援縣市,掌握報到地點與聯繫窗口,
            並通知接待及撤離中心。
          6.內政部消防署協調國防部或交通部依需求數量,派遣運輸車
            輛載具進駐接待及撤離中心待命,並將相關資訊通知接待及
            撤離中心。
    (二)國際救援隊抵臺:
          1.接待入境作業:
           (1)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
              站、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依外交部提供國際救援隊來臺
              航(船)班資訊,預先規劃各該國際救援隊之班機(船舶
              )抵達停駐(靠泊)之機坪(碼頭),並由桃園航勤股份
              有限公司、長榮航勤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航勤股份有限公
              司或上開調度之國防部、交通部各式運輸車輛載具(如附
              件七)將國際救援隊(人員、裝備、器材、物資、搜救犬
              )與一般旅客分流接駁至接待及撤離中心,辦理通關、報
              到。
           (2)內政部移民署、警政署、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財政
              部關務署及相關所需進駐單位協助完成檢疫、通關、查驗
              程序。
           (3)國際救援隊完成入境各項查驗,並於接待及撤離中心完成
              報到後,由上開調度之國防部、交通部運輸車輛載具或該
              國際救援隊自有車輛,於各該權責地勤單位導引,經由各
              機場指定入境動線(如附件八),前往分配之救災支援集
              結據點、受災縣市應變中心、災區現場前進指揮所或其他
              報到地點報到。
          2.撤離出境作業:
           (1)搜救任務完成後,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安排或掌握國際救
              援隊返國航班,預先規劃各該國際救援隊專機。
           (2)國防部或交通部協助載運國際救援隊,先前往辦理貨物出
              境通關後至出境大廳辦理搜救犬及人員出境程序。
           (3)出境時貨物(裝備、器材、物資等)由財政部關務署於停
              機坪辦理通關作業,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配合安全檢
              查,航勤公司派遣運輸車輛將國際救援隊人員、搜救犬、
              貨物接駁至所搭班機裝載上機。
           (4)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轄區檢疫單位協助辦理犬隻輸出
              作業。
           (5)國際救援隊人員通關作業比照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國際機
              場禮遇作業辦法」辦理禮遇通關作業。
           (6)隨行各國際救援隊之內政部消防署及外交部隨行人員,協
              助上開各項出境作業相關協調聯繫與導引事宜。
〔立法理由〕
一、為加速國際救援隊所攜帶之裝備器材通關程序,爰於第一款新增第三
    目及第四目,現行第三目及第四目移列第五目及第六目。
二、第二款第一目之2、第二款第二目之4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修正規定
    第五點說明。
三、第二款第一目、第二款第二目酌作文字修正。

八、接待及撤離中心各單位分工事項
    (一)內政部消防署:
          1.辦理成立接待及撤離中心前相關協調及通報事宜。
          2.攜帶相關應勤作業裝備資料進駐接待及撤離中心。
          3.受理國際救援隊報到作業,掌握實際抵臺國際救援隊伍情資
            。
          4.將抵臺之國際救援隊資訊填至國際救援隊基本資料總覽表(
            如附件九),並回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5.填寫接待及撤離中心簡報摘要表(如附件十)提供予國際救
            援隊。
          6.負責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搜索救援組聯繫事宜,並受命分派
            各國際救援隊所支援之受災縣市與報到地點。
          7.配合派遣一名人員全程隨行國際救援隊,辦理搜救作業協調
            事宜。
          8.聯繫交通接駁載具支援事宜。
    (二)內政部移民署:
          辦理國際救援隊人員證照查驗等簡化通關作業。
    (三)內政部警政署:
          1.協助辦理國際救援隊所帶行李檢查及相關入出境管制作業。
          2.協助各權責單位進駐人員及國際救援隊進出機場管制區通行
            事宜。
          3.攜帶相關應勤作業裝備資料進駐接待及撤離中心。
    (四)外交部:
          1.負責國際救援隊來臺前相關聯繫事宜,接受並蒐集掌握來臺
            國際救援隊資訊。
          2.預先提供來臺國際救援隊基本資料表(如附件三)、搜救犬
            輸入檢疫同意文件申請書(如附件四)、國際救援隊伍裝備
            及物資清單(附件五)及國際救援隊撤離情況表(如附件六
            )等報到及入出境表單供國際救援隊填報。
          3.協助辦理國際救援隊入境簽證及報到相關事宜。
          4.配合派遣一名傳譯人員全程隨行國際救援隊,協助溝通協調
            事宜。
          5.負責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境外救援組聯繫事宜。
    (五)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1.攜帶相關應勤作業裝備資料進駐接待及撤離中心。
          2.協助加速辦理國際救援隊搜救犬隻輸入檢疫及救援物資中動
            植物及農產品檢疫作業。
    (六)財政部關務署:
          1.國際救援隊所攜帶行李檢查通關。
          2.裝備器材物資申報及入、出境通關作業、違禁品查驗等簡化
            通關作業。
    (七)交通部:
          1.國際救援隊搭乘航班抵達,協調各機場航機放行及停機,如
            有轉降其他民用、軍民兩用機場時,亦同。
          2.國際救援隊伍搭乘船舶抵達,協調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引
            導船隻至指定碼頭靠泊。
          3.必要時,協調航空公司、高鐵、臺鐵及民間客運業者等提供
            陸、空運輸工具載運國際救援隊人員、裝備器材等物資至受
            災縣市;當有載運裝備器材、物資等貨物需求時,陸上運輸
            車輛以具備貨物裝卸升降平台為優先。
          4.依據國際救援隊所提離境需求協調該隊伍返國班次,費用由
            國際救援隊自行負擔。
          5.督導各機場(港口)內航空、航勤公司、港務公司等單位協
            助接待及撤離中心建置與後勤作業。
          6.如遇搭乘專機抵臺之國際搜救隊有使用自有車輛執行救災工
            作需求,協助辦理臨時牌照或允許通行相關事宜。
    (八)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1.國際救援隊班機抵達時,協助引導至各機場規劃之機坪。
          2.國際救援隊船班抵達時,協助引導至規劃之碼頭。
          3.協助並支援建置接待及撤離中心相關後勤設施、裝備與作業
            耗材。
          4.派員並攜相關應勤作業裝備資料進駐接待及撤離中心。
          5.協助進駐人員餐點訂購事宜(經費由內政部消防署核銷)。
    (九)桃園航勤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航勤股份有限公司及長榮航勤股
          份有限公司:協助國際救援隊人員及裝備器材等相關貨物裝卸
          運輸接駁事宜。
    (十)國防部(視需要通知派員進駐):必要時支援軍用卡車、巴士
          、運輸機等陸、空運輸工具;當有載運裝備器材、物資等貨物
          需求時,陸上運輸車輛以具備貨物裝卸升降平台為優先。
    (十一)衛生福利部(視需要通知派員進駐):必要時派遣機場相關
            人員前往接待及撤離中心辦理搜救人員檢疫作業。
〔立法理由〕
第五款序文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修正規定第五點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