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物附屬停車空間電動車輛充電使用安全指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內政部消防署消署預字第1130003386號函修正發布 第3點,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消防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建築物附屬停車空間設置之充電設備(樁),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動車輛充電設備(樁)之產品安全規範
          電動車輛充電設備(樁)產品安全應符合國家標準要求;電動
          車輛充電設備(樁),應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商品檢驗或
          產品驗證,確保安全。
    (二)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交通部已於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十四條附表訂有電動
          車輛之電氣安全相關規定,包含觸電防護檢測(整車試驗)、
          功能安全檢測(整車試驗)及 REESS可充電式電能儲存系統(
          整車試驗),及電池組零組件試驗等應符合檢測規定,電動車
          輛經檢測合格後應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勿選用非經審驗
          合格或自行改裝電池組零組件之電動車輛。
    (三)電業法
          依據電業法第三十二條及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第三條規定,
          住戶設置充電設備(樁)應向公用售電業(台電公司)申請,
          並經輸配電業(台電公司)檢驗合格時,方得接電。
    (四)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經濟部已於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六章「特殊設備及設施」
          第五節訂有「電動車輛充電系統」(第三百九十六條之六、第
          三百九十六條之七、第三百九十六條之十、第三百九十六條之
          十四、第三百九十六條之十五及第三百九十六條之十八)規範
          充電系統之配線方法、設備構造、控制與保護等事宜,作為電
          器承裝業施工依據。
    (五)台電公司營業規章
          1.用戶向台電公司辦理充電設備(樁)用電申請,應委由電機
            技師或合法登記電器承裝業辦理設計及施工,並於申請前先
            將設計資料送經台電公司審查通過後興工,依照設置者申請
            用電容量及供電方式,台電公司會評估區域負載情形及饋線
            容量裕度,適時加裝供電變壓器,以提供充電設施所需電源
            。
          2.用戶於竣工後向台電公司申報竣工,台電公司將依規定進行
            審查及檢驗送電。
    (六)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建築物附屬停車空間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
          八條規定就水霧、泡沫、乾粉、二氧化碳滅火設備選擇設置,
          或依場所風險屬性選設自動撒水設備,提升初期火災自動滅火
          功效。
〔立法理由〕
參照交通部一一三年四月三日交路字第一一三一一0一六四五號函建議,
鑑於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十四條附表針對電動車輛充電規定不僅
限於附件六十四及六十四之一,且審驗實務上車輛經檢測後仍應辦理車輛
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且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始得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
新領牌照登記、檢驗、領照,爰就第三點第二項作相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