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會提供貸款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協助友邦或友好國家經濟、社會與環境之永續發展。
二、增進友邦或友好國家雙邊經濟交流。
三、與國際組織、外國機構或團體合作,協助友邦或友好國家之經濟、社
會與環境之永續發展。
四、其他有助於國際經濟合作發展或促進國際友好關係事項。
〔立法理由〕 參考聯合國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五日通過之2030永續發展議程宣言(20
30 Agenda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永續發展係涵蓋經濟、社
會及環境三面向。爰將現行條文第一款及第三款「經濟社會發展」,修正
為「經濟、社會與環境之永續發展」。
|
除借款人為外國中央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或總金額在三百萬美元以下
之扶貧及扶助脆弱群體小額貸款案件外,本基金會提供之貸款,應有下列
保證之一:
一、經借款人本國財政部、中央銀行或其他具有管理國庫或國有財產權限
之中央政府機關提供保證。
二、經政府間國際組織提供保證。
無論借款人是否應提供前項之保證,本基金會均得視情況要求借款人提供
貸款擔保品,以強化本基金會債權之保障。
〔立法理由〕 聯合國基於全球共識,於民國九十年發表「千禧年發展目標 (MDG)」,嗣
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以「永續發展目標 (SDG)」接替。前者以協助發展中國
家消除極端貧窮為重要內涵,後者演變為全人類共榮發展,並透過全球夥
伴關係重視對貧窮與脆弱群體之扶助(focused in particular on the ne
eds of the poorest and most vulnerable);又,我國為確保國家永續
發展,於民國一百十二年修正公布「氣候變遷因應法」,並參酌巴黎協定
,於第五條明定政府須兼顧「脆弱群體扶助」。為與國際及我國發展趨勢
接軌,將現行條文第一項「扶貧」,修正為「扶貧與扶助脆弱群體」。
|
本基金會承作貸款案件所提供之貸款條件如下:
一、貸款幣別:國際主要貨幣或當地貨幣。
二、貸款額度:貸款金額原則不超過計畫總成本之百分之七十。但貸款案
件對計畫所在國具重大發展利益者,可提請本基金會董事會核定提高
核貸比率至百分之九十。
三、貸款利率:依借款人及貸款案件特性,並參酌政府間國際組織對借款
人本國開發援助之原則,及該國經濟發展程度等指標,採固定利率、
擔保隔夜融資利率或國際金融市場通用之參考利率加碼計息訂定。
四、貸款期限:依貸款案件之資金回收情形及案件之性質而定,貸款期限
最長為三十年,寬限期最長為七年。
五、承諾費:年率百分之零點七五,每半年就已承諾未撥款金額計收一次
。
六、保證或擔保:依第六條規定。
七、撥款:各貸款案件應依據計畫執行進度撥款。
前項規定於本基金會與政府間國際組織依第五條規定以合作融資方式間接
提供貸款者,得不適用之;該貸款案件之貸款程序仍應依第九條第二項規
定辦理。
借款人如係聯合國列為最低度開發中國家、經國際貨幣基金或其他政府間
國際組織給予舉債限制或債務重整之國家,或在前述國家辦理相關發展事
務之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外國機構或團體者,得報請本基金會董事會同意
依據前開政府間國際組織之規定或限制,放寬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貸款期限
及寬限期,以及第五款所定承諾費年率。
〔立法理由〕 一、因應國際發展性貸款業務及金融市場不斷變化,修正現行條文優惠貸
款利率與市場貸款利率二分法之規範方式,避免造成侷限或誤解,並
酌作文字修正。另刪除單一參考利率(Reference Rate)改為原則得選
用參考利率,以因應國際金融市場持續變化之趨勢。另擔保隔夜融資
利率 (Secured Overnight Financing Rate, SOFR)或其他參考利率
已具備隨金融市場供需變動之特性,能即時反映當時利率水準,爰刪
除現行條文「定期調整」之用語。
二、依據政府間國際組織如聯合國、國際貨幣基金、世界銀行、美洲開發
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對主權借款人債務永續性之現行做法、規定與
要求,酌作文字修正。另針對本辦法第四條借款人之非政府間國際組
織、外國機構或團體等借款人在該等國家辦理相關發展業務,亦給予
同等放寬,以助其參與永續發展計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