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構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及避免員工於執行
職務時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使其安心投入工作,爰依據公務人員保
障法第十九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擬具
「外交部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本要點共
計二十二點,重點如下:
一、揭示本要點訂定目的及法源依據。(第一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及對象。(第二點、第三點)
三、本要點所稱職場霸凌之定義。(第四點)
四、本部及駐外機構積極防治職場霸凌事件發生之責任。(第五點)
五、本部受理申訴之專責管道並公開揭示。(第六點)
六、本部部長、所屬機關(構)首長、駐外機構館長及其他機關派駐於駐
外機構人員涉及職場霸凌事件之受理申訴對象。(第七點)
七、本部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之組成及運作
方式。(第八點)
八、職場霸凌事件申訴之提出方式及補正、撤回相關規範。(第九點)
九、職場霸凌事件之申訴期限。(第十點)
十、職場霸凌申訴事件之處理程序及作業流程。(第十一點)
十一、職場霸凌申訴事件不予受理之情形。(第十二點)
十二、職場霸凌申訴事件之處理原則。(第十三點)
十三、職場霸凌申訴事件之迴避原則。(第十四點)
十四、職場霸凌申訴事件之保密原則。(第十五點)
十五、對於職場霸凌事件申訴人及相關人員之不當差別待遇或不利處分禁
止原則。(第十六點)
十六、職場霸凌申訴事件得暫緩調查及評議之情形。(第十七點)
十七、不服職場霸凌申訴事件評議決定之救濟機制。(第十八點)
十八、職場霸凌申訴事件之事後追蹤考核、監督機制。(第十九點)
十九、職場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協助機制。(第二十點)
二十、本小組委員經費支用原則及預算來源。(第二十一點、第二十二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