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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與美國官員聯繫通報機制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1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92年11月14日行政院院臺外字第092005849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 點;並自 92年12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外交
/
外交業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2年11月14日行政院院臺外字第092005849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 點;並自 92年12月1日生效
附件下載
附件-部會正副首長訪美通報表
法規異動
訂定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