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公布之司法院釋字第七八五號解釋之意旨,
相關機關應於三年內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之服勤時數及超時
服勤補償事項,依超時服勤時段、服勤內容性質與勤務提供之強度及密度
等為適當之評價與補償等,訂定必要合理之框架性規範。一百十一年六月
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已依上開解釋意旨
檢討修正公務人員加班定義及加班補償方式。
本部駐外機構辦公時間及請假注意事項內有關駐外人員不得補休之文字,
有違上開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為保障駐外人員健康權,爰配合刪除不
得補休之規定及增訂加班及補休規範,並修正名稱為「駐外機構服勤及請
假注意事項」。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本注意事項法源依據。(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增訂本注意事項相關名詞定義。(修正規定第二點)
三、增訂甲、乙類雇員等其他類型人員適用規定。(修正規定第三點)
四、增訂駐外人員每日及每週辦公時數,並賦予館長妥適安排所屬人力之
責任。(修正規定第四點)
五、刪除加班不得補休之規定。(修正規定第五點)
六、修正駐外機構放假依據。(修正規定第六點、第七點)
七、增訂駐外人員加班時數上限規定。(修正規定第八點)
八、增訂申請加班之程序。(修正規定第九點)
九、增訂加班補償原則。(修正規定第十點)
十、增訂館長優先排定館員補休假之責任。(修正規定第十一點)
十一、增訂加班補休假結算方式。(修正規定第十二點)
十二、增訂遷調人員未休畢加班時數處理方式。(修正規定第十三點)
十三、增訂因公出差路程時間處理方式。(修正規定第十四點)
十四、修正乙類雇員等請假赴大陸、港澳地區規定。(修正規定第二十點
)
十五、增訂駐外機構加班費編列及支給權責與加班費申請規定。(修正規
定第二十二點)
十六、增訂請假、加班及補休監督查核機制。(修正規定第二十三點)
十七、增訂加班及補休定期管控機制。(修正規定第二十五點)
十八、增訂未休畢之加班補休時數應列入館長交接事項之規定。(修正規
定第二十六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