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條約締結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外交部外條法字第1042553005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1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外交 / 條約

立法總說明

為使我國對外締結條約及協定之程序有法律明文依據可茲遵循,我國業已
完成「條約締結法」(以下簡稱本法)之立法,並經總統於一百零四年七
月一日公布施行,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三日生效。為使本法規範周備,爰依
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擬具本細則,其要點如下:
一、明定本細則之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本法第二條我國中央行政機關授權之機構、團體、外國政府及國際組
    織與外國政府授權之機構、團體之定義。(第二條)
三、外交部以外之機關主辦條約、協定,經外交部或行政院同意之程序。
    (第三條)
四、條約草案內容涉及國家經濟利益重要事項,於獲致協議前或完成協議
    後,分別與社會大眾及立法院進行聽取意見及提出報告之程序。(第
    四條)
五、本法第七條時機緊迫之意義及報請行政院核定應檢附之文本。(第五
    條)
六、條約內容涉及國家經濟利益重要事項,於條約簽署後報請行政院核轉
    立法院審議應提出之資料。(第六條)
七、條約案經立法院依本法第十條為保留或修正決議後,主辦機關應辦理
    事項。(第七條)
八、外交部以外之主辦機關將條約或協定之正本送外交部保存時應檢附之
    相關資料。(第十條)
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第十一條)

法規異動

訂定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