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軍官學校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自九十年七月四日發布施行,
曾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修正施行。茲為配合海軍
軍官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組織調整與軍事教育條例第九條所定學術單位
主管遴選資格,及業務執行實需,爰修正本規程,其要點如下:
一、增列總教官室、醫務所,並修正學員生事務處、總務處之掌理事項(
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配合本校組織調整,刪除軍事學科部、海軍軍史館(修正條文第六條
)。
三、增列一般學科部、通識教育中心置主任一人,與明定其及各學系主任
遴選資格、任期、續聘、解聘等,依相關法令辦理,呈報國防部海軍
司令部核定,並酌作文字調修(修正條文第八條)。
四、配合各軍事校院組織規程文字用語一致性,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
第九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
五、本校部主任以下各職稱之官階及員額,已明定於編組裝備表,爰刪除
現行條文第十條。
六、本校各職稱之官階、員額,以編組裝備表定之(修正條文第十條)。
七、修正得依業務需要,進用國軍聘雇人員(修正條文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