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業管常務次長兼任,綜理審查作業事宜;
並置副召集人一人,由資源規劃司司長兼任,襄助召集人處理審查作
業事宜。
本會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擔任:
(一)本部所屬機關(構)、部隊及學校:
1.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副參謀長。
2.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副參謀長。
3.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副參謀長。
4.國防部資通電軍指揮部副參謀長。
5.國防部參謀本部情報參謀次長室助理次長。
6.國防部參謀本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助理次長。
7.國防部參謀本部後勤參謀次長室助理次長。
8.國防部參謀本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助理次長。
9.國防部參謀本部訓練參謀次長室助理次長。
10.國防部軍備局副局長。
11.國防大學理工學院院長。
(二)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一人至三人。
(三)有關機關(構):
1.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工程技術研究發展處代表一人。
2.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代表一人。
3.承貸銀行代表各一人。
4.技術投資或授權單位代表各一人。
5.資金投資單位代表各一人。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評審委員以審查捐(補)助申請案件為限
;第三目評審委員以審查融資及優惠利率申請案件為限;第四目評審
委員以審查技術投資或授權申請案件為限;第五目評審委員以審查資
金投資申請案件為限。
本會之組成,其成員原則上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五分之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二、為配合政府組織改造,爰修正第二項第三款第一目,將「科技部工程
技術研究發展司」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工程技術研究發展
處」。第二目「經濟部工業局」修正為「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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