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030000041號令修正發布第2 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之標售,得委託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
  理。但以都市更新、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
  得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構)辦理。
  前項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指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列冊
  報經行政院核定之國軍老舊眷村土地及不適用營地。
  第一項委託標的,經公開標售二次無人投標,國防部得依最近一次公告
  底價之價格,辦理讓售。
  依第一項辦理委託所需費用,在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特別預算土地處理作
  業費用標準內,由雙方協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