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8000002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8條,自108年2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制定公布之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主管
機關應制定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國防部為使國
防事務財團法人處理會計事務及編製財務報告有所依循,以提升會計品質
及建構財務資訊透明,爰訂定國防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
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其要點如下:
一、本準則之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本準則與其他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適用關係。(第二條)
三、國防事務財團法人應建立會計制度及其應包括之內容。(第三條)
四、會計年度應採曆年制,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並明定記帳單位及財
    務報表編製單位。(第四條)
五、會計科目處理原則。(第五條)
六、會計憑證之種類。(第六條)
七、原始憑證之種類及其應記載事項。(第七條)
八、記帳憑證種類及各類記帳憑證之區別方法。(第八條)
九、記帳憑證應記載之內容及簽章。(第九條)
十、會計帳簿之種類。(第十條)
十一、會計帳簿更換之限制。(第十一條)
十二、會計處理程序。(第十二條)
十三、會計憑證、帳簿及報告之保存年限。(第十三條)
十四、財務報告之編製原則。(第十四條)
十五、財務報告之提出時間及編製內容。(第十五條)
十六、財務報告、簿籍與原始憑證之簽章及其限制。(第十六條)
十七、會計原則及會計估計變動應踐行之程序。(第十七條)
十八、本準則之施行日期。(第十八條)

法規異動

訂定1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