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設下列單位,並得分組或中心辦事:
一、政治作戰室,分五組辦事。
二、督察長室,分四組辦事。
三、人事軍務處,分六組辦事。
四、軍事情報處,分三組辦事。
五、戰備訓練處,分五組一中心辦事。
六、後勤處,分四組辦事。
七、計畫處,分五組辦事。
八、通信電子資訊處,分四組辦事。
九、工兵處,分三組辦事。
十、化學兵處,分三組辦事。
十一、主計處,分四組辦事。
本部得視軍事需要,報請國防部核定,在法定員額內,酌減或增設其他必
要之單位。
〔立法理由〕 一、配合國軍推動「防衛作戰兵力結構調整」,於戰備訓練處下,新編防
空暨無人系統組,爰修正第一項第五款,將「分四組」修正為「分五
組」。
二、因通信電子資訊處及主計處,於國軍「精粹案」組織調整,整併組數
量,現各以四組辦事,爰修正第一項第八款及第十一款,將「分五組
」修正為「分四組」。
三、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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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備訓練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部隊戰備整備、特定演習與協助災害防救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部隊訓練、活動、訓練器材、場地設施、油彈與經費之規劃、督導及
執行。
三、準則發展規劃及編審全般事宜。
四、戰情全般業務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五、全民防衛動員演習、軍事動員需求與後備部隊整備之規劃、督導及執
行。
六、營區整體安全防護、地面防衛作戰之規劃及督導。
七、兵科教育訓練政策之規劃及執行。
八、訓練業務之研究發展、規劃及執行。
九、無人系統全般業務之研究發展、規劃、督導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戰備訓練業務。
〔立法理由〕 一、為符合國軍準則發展規範,將第三款「規範」修正為「準則」。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戰備訓練處新編防空暨無人系統
組,爰增訂第九款「無人系統全般業務之研究發展、規劃、督導及執
行」之掌理事項。
三、現行條文第九款款次調整為第十款,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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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增訂第二項,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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