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1月3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30000834號令修正發布第10 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國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八年
一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並自同年二月一日施行,曾於一百零九年十一月
二十日修正發布。茲配合行政院秘書長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一日函為落實揭
弊保護制度,增訂指派專責人員或單位受理檢舉,並保障檢舉人不得因檢
舉行為受不利措施,爰修正本辦法第十條。

法規異動

修正

財團法人應定期對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其他從業人員
舉辦教育訓練,並宣導誠信經營之決心、政策、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及違
反後果。
財團法人應建立檢舉信箱、專線及其他正當檢舉管道,供內部及外部人員
使用,並訂定相關處理程序及指派專責人員或單位受理;對於檢舉人應訂
定檢舉人及檢舉內容之保密措施,保障檢舉人不得因檢舉行為而受不利措
施。
財團法人應訂定違反誠信經營規範之懲處與申訴制度,並即時於其內部網
站揭露違反內容、日期及處理情形等資訊。
財團法人應於其網站揭露誠信經營規範執行情形。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二、落實揭弊保護制度亦為誠信經營之一環,爰於第二項增訂財團法人應
    指派專責人員或單位受理檢舉,並保障檢舉人不得因檢舉行為受不利
    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