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應定期對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其他從業人員
舉辦教育訓練,並宣導誠信經營之決心、政策、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及違
反後果。
財團法人應建立檢舉信箱、專線及其他正當檢舉管道,供內部及外部人員
使用,並訂定相關處理程序及指派專責人員或單位受理;對於檢舉人應訂
定檢舉人及檢舉內容之保密措施,保障檢舉人不得因檢舉行為而受不利措
施。
財團法人應訂定違反誠信經營規範之懲處與申訴制度,並即時於其內部網
站揭露違反內容、日期及處理情形等資訊。
財團法人應於其網站揭露誠信經營規範執行情形。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二、落實揭弊保護制度亦為誠信經營之一環,爰於第二項增訂財團法人應
指派專責人員或單位受理檢舉,並保障檢舉人不得因檢舉行為受不利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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