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部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8000014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
不須申請許可。但涉及國家安全之人員,應先經其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
國。」,同條第三項並授權國防部及相關機關訂定涉及國家安全人員之範
圍、核准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國防部為落實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之管理,強化事前審核與全程聯
繫掌握之機制,以有效防杜洩、違密等違法及不當情事發生,並得於出國
人員在國外發生緊急危難時,及時掌握情況,提供必要之協助。爰訂定「
國防部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
下:
一、本辦法之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適用範圍及與其他相關法令之適用關係。(第二條)
三、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第三條)
四、軍事單位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之核准權責。(第四條)
五、軍事單位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應填具之文件及載明事項。(第
    五條)
六、軍事單位涉及國家安全人員出國申請之時限、例外規定及受理申請後
    之審核規定。(第六條)
七、軍事單位涉及國家安全人員出國應遵行事項,及因故變更出、返國日
    期、目的地或行程之規定。(第七條)
八、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八條)

法規異動

訂定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