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法機關律師登錄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89年12月26日國防部則創字第5275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第4點、 第5點及刪除第7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律師登錄應具聲請書,如附件,並繳驗左列證明文件正本:
  (一)律師證書。
  (二)已完成或免受律師職前訓練之證明文件。

四、聲請登錄之律師,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其聲請:
  (一)有律師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者。
  (二)違反律師法第七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者。
  (三)有其他(依法規規定)不得執行職務之情形者。
    有前項第一款情事者,最高軍事法院應函請法務部撤銷其律師資格。

五、律師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註銷登錄:
  (一)自行聲請註銷者。
  (二)死亡者。
  (三)撤銷資格者。
  (四)其他(依法規規定)不得執行職務之情形。
七、(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