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律師登錄應具聲請書,如附件,並繳驗左列證明文件正本:
(一)律師證書。
(二)已完成或免受律師職前訓練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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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聲請登錄之律師,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其聲請:
(一)有律師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者。
(二)違反律師法第七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者。
(三)有其他(依法規規定)不得執行職務之情形者。
有前項第一款情事者,最高軍事法院應函請法務部撤銷其律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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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律師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註銷登錄:
(一)自行聲請註銷者。
(二)死亡者。
(三)撤銷資格者。
(四)其他(依法規規定)不得執行職務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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