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部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設置及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8月19日國防部國全物動字第1110210979號令修正發布第5 點、第6點、第8點、第16點、第18點、第21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國防部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設置及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於九十
四年一月十三日訂定生效,曾經修正三次,最近一次於一百年一月十三日
修正生效。茲為配合國防部組織法規修正施行,行政院於一百零一年十二
月二十五日公告,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
起改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管轄;及國防部於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成立「國
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行政院於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公告,國防部
後備指揮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改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
員署後備指揮部管轄,並配合桃園縣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改制為
直轄市,爰修正本要點,其要點如下:
一、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將「國防部後備司令部」銜稱修正為「國防部
    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修正規定第五點、第六點、第十八
    點及第二十一點)
二、因應桃園縣改制為直轄市,爰將「桃園縣」修正為「桃園市」。(修
    正規定第八點)
三、配合戰綜組織於動員實施階段轉換成「中心」運作,酌作文字修正。
    (修正規定第十六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五、全民戰力綜合協調會報(以下簡稱戰綜會報)區分為:臺閩戰綜會報
    、地區戰綜會報、直轄市及縣(市)戰綜會報三種,分別由全民防衛
    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或後備
    服務中心)設置之;無地區後備指揮部者,由所在作戰區(防衛)指
    揮部設置之;其體系表如附件。
〔立法理由〕
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更銜為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復於
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成立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原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改
隸於該署,銜稱修正為「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爰將「國
防部後備司令部」名稱,修正為「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

六、臺閩戰綜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國防部參謀本部參
    謀總長、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指揮官兼任;執行長一人
    ,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參謀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
    召集人就中央相關部、會動員會報執行秘書、各軍種司令部副司令及
    重要公、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聘兼之;下設秘書組,由國防部全民防
    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指定單位兼任之。
〔立法理由〕
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所定「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修正為「國防部全民
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理由同第五點說明。其主官亦配合由「司令」
修正為「指揮官」。

八、地區戰綜會報編設區分及工作推動之行政區域如下:
    (一)臺灣本島:
          1.北部地區(第三作戰區)戰綜會報:宜蘭縣、基隆市、臺北
            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及新竹市等七直轄市、縣(市
            )。
          2.中部地區(第五作戰區)戰綜會報:苗栗縣、臺中市、南投
            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及嘉義市等七直轄市、縣(市
            )。
          3.南部地區(第四作戰區)戰綜會報:臺南市、高雄市及屏東
            縣等三直轄市、縣(市)。
          4.東部地區(第二作戰區)戰綜會報:花蓮縣及臺東縣等二縣
            。
    (二)外、離島:
          1.澎湖地區(第一作戰區)戰綜會報:澎湖縣。
          2.金門地區(金門防衛部)戰綜會報:金門縣。
          3.馬祖地區(馬祖防衛部)戰綜會報:連江縣。
〔立法理由〕
一、因應桃園縣改制為直轄市,爰將「桃園縣」修正為「桃園市」。
二、酌作文字修正。

十六、各級戰綜會報於平時之關係為工作協調與業務指導。
      戰時,臺閩戰力綜合協調中心對地區戰力綜合協調中心行作戰管制
      ,地區戰力綜合協調中心對轄內直轄市、縣(市)戰力綜合協調中
      心行作戰管制。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戰時戰綜會報轉換「中心」運作,酌作文字修正。

十八、各級戰綜會報於動員實施階段(戰時)轉換成中心之運作如下:
      (一)臺閩戰綜會報:依令轉換為台閩戰力綜合協調中心,受行政
            院動員協調管制中心指導,並納入國防部聯合作戰指揮中心
            運作,負責指導各作戰區計畫內人、物力動員與跨區支援事
            項。
      (二)地區戰綜會報:依令轉換為地區戰力綜合協調中心,並應結
            合相對層級之作戰區「聯合作戰指揮中心」運作,依實際作
            業需要編組、分工,負責協調直轄市、縣(市)政府動員協
            調管制中心掌握各項動員能量,以支援作戰及應急之需求。
      (三)直轄市、縣(市)戰綜會報:依令轉換為直轄市、縣(市)
            戰力綜合協調中心,並應結合相對層級之動員會報、災害防
            救會報轉換為「聯合應變指揮管制中心」,依實際作業需要
            編組、分工,負責協調動員民、物力,支援軍事作戰。
      前項各級戰力綜合協調中心轉換之程序、編組,由國防部全民防衛
      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定之。
〔立法理由〕
修正理由同第五點。

二十一、各級戰綜會報所需業務經費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指導所屬後
        備指揮部,循預算編列程序,在國防部主管額度內,統籌編列。
〔立法理由〕
因應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於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成立,各級戰綜會報所
需經費改由該署指導所屬後備指揮部編列,爰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