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全民戰力綜合協調會報(以下簡稱戰綜會報)區分為:臺閩戰綜會報
、地區戰綜會報、直轄市及縣(市)戰綜會報三種,分別由全民防衛
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或後備
服務中心)設置之;無地區後備指揮部者,由所在作戰區(防衛)指
揮部設置之;其體系表如附件。
〔立法理由〕 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更銜為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復於
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成立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原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改
隸於該署,銜稱修正為「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爰將「國
防部後備司令部」名稱,修正為「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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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臺閩戰綜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國防部參謀本部參
謀總長、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指揮官兼任;執行長一人
,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參謀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
召集人就中央相關部、會動員會報執行秘書、各軍種司令部副司令及
重要公、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聘兼之;下設秘書組,由國防部全民防
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指定單位兼任之。
〔立法理由〕 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所定「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修正為「國防部全民
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理由同第五點說明。其主官亦配合由「司令」
修正為「指揮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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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地區戰綜會報編設區分及工作推動之行政區域如下:
(一)臺灣本島:
1.北部地區(第三作戰區)戰綜會報:宜蘭縣、基隆市、臺北
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及新竹市等七直轄市、縣(市
)。
2.中部地區(第五作戰區)戰綜會報:苗栗縣、臺中市、南投
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及嘉義市等七直轄市、縣(市
)。
3.南部地區(第四作戰區)戰綜會報:臺南市、高雄市及屏東
縣等三直轄市、縣(市)。
4.東部地區(第二作戰區)戰綜會報:花蓮縣及臺東縣等二縣
。
(二)外、離島:
1.澎湖地區(第一作戰區)戰綜會報:澎湖縣。
2.金門地區(金門防衛部)戰綜會報:金門縣。
3.馬祖地區(馬祖防衛部)戰綜會報:連江縣。
〔立法理由〕 一、因應桃園縣改制為直轄市,爰將「桃園縣」修正為「桃園市」。
二、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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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各級戰綜會報於平時之關係為工作協調與業務指導。
戰時,臺閩戰力綜合協調中心對地區戰力綜合協調中心行作戰管制
,地區戰力綜合協調中心對轄內直轄市、縣(市)戰力綜合協調中
心行作戰管制。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戰時戰綜會報轉換「中心」運作,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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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各級戰綜會報於動員實施階段(戰時)轉換成中心之運作如下:
(一)臺閩戰綜會報:依令轉換為台閩戰力綜合協調中心,受行政
院動員協調管制中心指導,並納入國防部聯合作戰指揮中心
運作,負責指導各作戰區計畫內人、物力動員與跨區支援事
項。
(二)地區戰綜會報:依令轉換為地區戰力綜合協調中心,並應結
合相對層級之作戰區「聯合作戰指揮中心」運作,依實際作
業需要編組、分工,負責協調直轄市、縣(市)政府動員協
調管制中心掌握各項動員能量,以支援作戰及應急之需求。
(三)直轄市、縣(市)戰綜會報:依令轉換為直轄市、縣(市)
戰力綜合協調中心,並應結合相對層級之動員會報、災害防
救會報轉換為「聯合應變指揮管制中心」,依實際作業需要
編組、分工,負責協調動員民、物力,支援軍事作戰。
前項各級戰力綜合協調中心轉換之程序、編組,由國防部全民防衛
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定之。
〔立法理由〕 修正理由同第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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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各級戰綜會報所需業務經費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指導所屬後
備指揮部,循預算編列程序,在國防部主管額度內,統籌編列。
〔立法理由〕 因應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於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成立,各級戰綜會報所
需經費改由該署指導所屬後備指揮部編列,爰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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